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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市内户口迁移,房产、亲属关系怎么认定?

作者:东莞入户 日期:2020-12-29 20:04 浏览:

12月1日起

市内户口迁移政策有了新调整!

新政实施后

大家还有许多疑惑

特别是对

“市内户口迁移入户房产认定”

“市内户口迁移亲属关系认定”

两个点咨询较多

为此

东莞市户政部门专门为大家进行要点解读

大家拿起身边的小本本

跟着小编一起记好咯~

 

 

一、市内户口迁移入户房产认定

根据新政策规定,我市户籍居民拥有居住地址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包括以下四种情形:

 

1.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(含房屋产权证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,房屋、土地在登记中需为住宅类用途);

 

2.属工作单位安排、分配住房,且能提供工作单位房屋产权证明及同意安排(分配)居住证明;

 

3.属拆迁安置、征收补偿或农民公寓等房屋,且能提供本人与政府职能部门、村(社区)委员会签订协议等证明材料;

 

4.持有效居住权合同。

 

认定条件3中:“拆迁安置、征收补偿或农民公寓等房屋”,一般是指因旧改、拆迁或征收等原因,由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或村(社区)统筹,在集体土地上统一规划、统一设计和集中建造的,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后进行建设,供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居住的住宅。

 

此类房屋一般因实施旧改、拆迁等原因而产生,是镇街政府通过置换补偿、安置等方式分配给当地居民的住宅房屋。

 

认定条件4中:“有效居住权合同”,指按照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七条和三百六十八条规定,采用书面形式订立,并已向应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的居住证合同。由于《民法典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,因此该认定条件中居住权合同的具体司法解释、实施细则、登记办法及合同具体样式还有待登记机构确认,目前市民还不能通过此材料认定房产。正式实行居住权登记后,公安部门将进一步明确相关手续,第一时间向公众公开。

 

另外,需要注意的是,并不是所有符合第2、第3、第4种情形的都可以迁到所有权或居住权房屋,按政策规定,除了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情形外,非原籍居民购买农民安居房的,不予办理户口迁入(农民安居房是指在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住房)

二、市内户口迁移亲属关系认定

户口登记薄和户口薄登记的事项,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,公安机关须准确登记户籍信息,包括亲属关系。为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题,在办理市内户口迁移业务中,公安机关对以下可以清晰、正确反映申请事项涉及亲属关系的均予以认定:

 

1.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、结婚证、出生医学证明、收养证、收养公证、独生子女证;

 

2.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群团组织(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)档案材料,须加具档案材料保管单位公章。包括亲属关系双方;

 

3.公安机关以往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,可以重复使用,不需重新开具;

 

4.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出生公证、亲属关系公证、亲子关系鉴定,以自愿提供为原则。

 

如果确实不能提供以上申请材料,也不要急,还可以先书面如实作出承诺。公安机关将根据承诺先行受理,再开展户籍调查,并根据调查情况办理。请广大群众主动提供以上申请材料,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户籍调查工作。

 

这里还要提醒一点,承诺方式办理只适用市内户口迁移业务,且要求申请人、关系人双方均为本市户籍,双方关系仅限于亲生父母、亲生子女关系

 

记得相互转告……

 

 

 

素材来源:莞香花开、东莞时报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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